政策目标 | 浙江义乌(经济目标) | 山东禹城(社会目标) | 湖北宜城(社会目标) | 宁夏平罗(社会目标) | 退出后宅基地用途 | 政府统一征收后按规划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基准地价回购;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经验收合格后折算为建设用地指标,发放“集地券”,可在市域流转 | 鼓励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土地综合整治,经验收合格后净增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乡统筹使用 | 预留一定面积用于村集体宅基地再分配;剩余部分可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基础上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就地入市,或复垦整治为农用地后在市域范围统一使用 | 鼓励流转;镇村规划范围外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并登记造册,统一管理;镇村规划范围内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后,用于安置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村民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由村委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 保障机制
| 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农民可享受城镇居民养老、医疗、就业保险、就业、子女教育等同等权利,并继续享有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除宅基地以外的其他权益;高层公寓置换权益面积由政府按权益保护价回购。“集地券”:市政府每年确定指导价格,确保第一次流转价格不低于指导价格;政府对“集地券”实行兜底回购 | 全部退出或放弃宅基地申请资格并迁入城镇定居的,可享受城镇住房保障及城镇居民同等的子女入学、再就业培训等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宅基地资格权重获制度,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进城落户农民自愿将宅基地无偿退给集体的,允许重新获得宅基地资格权 | 对全部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户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自留山、自留地等在本村享有的其他权利;进城落户的,可享受办理城镇户口、就业培训、自助创业小额贷款、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优惠政策 | 自愿退出集体土地和房屋产权的农户必须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城入户的,可享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购房补助等保障性政策;县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数量的收储基金,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资金不足时,可申请预借收储基金 | 权利变化 | 宅基地使用权、资格权全部退出,不再安排产权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配套用房,但可继续享有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除宅基地以外的其他权益
| 鼓励农户自愿有偿退出使用权和资格权;但对有退出意向又不想彻底失去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探索“留权不留地”、颁发地票期权等方式保留资格权;自然灾害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进城落户农民自愿将宅基地无偿退给集体的,可以重新获得宅基地资格权 | 使用权、资格权全部退出,但对全部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户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自留山、自留地等在本村享有的其他权利 | 使用权、资格权、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全部退出,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不再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新增收益的分配;探索农民带产权、带股份进城,进城镇农民在不改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前提下,可依法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资源、资产、资金)收益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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