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空间规划法的立法逻辑与立法框架
严金明,迪力沙提·亚库甫,张东昇

Legislative logic and framework design of spatial planning law
YAN Jinming,DILISHATI· Yakufu,ZHANG Dongsheng
表1 国外空间规划体系与立法借鉴
Table 1 Spatial planning system and legislation in selected countries
类型 地区 管理体系 规划体系 法律名称 主要弊端 立法借鉴
严谨型 英国 中央政府在规划基本制度建设和政策导向方面对于地方政府具有较强的直接影响力,但也在具体的规划行政方面为地方政府留出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由国家级规划、区域性规划、郡级规划和区级规划组成,其中,郡级规划也叫结构规划,为一般性的规划规定,而较详细的规定在地方规划,两种规划共同组成土地开发利用规划 《城乡规划法》 ①严格的规划控制带来较高的管制成本②跨越地方边界的规划协作难以实施 ①规划体系宜简不宜繁②涵盖所有形式的开发活动③保障规划经济、环境和社会目标实现④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规划法律职权
德国 行政管理体系包括联邦共和国、州和地方三级,空间规划事权在各州和地方。联邦政府具有统一的规划权,赋予各州政府符合联邦立法的规划立法权,规范和协调各自辖区内的规划活动 联邦空间规划、州空间规划、地域规划和地方规划 《联邦空间规划法》 ①州级规划自主权较大,导致国家整体利益受损②规划协商成本高 ①保障全域空间规划的权威性,保障综合性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体系的完善②关注整体发展,尤为关注地区均衡发展③法律明确统筹发展与保护④良好的上下层级纵向协调和部门间横向资源整合机制
法国 由空间规划暨竞争力管理署、中央政府架构、地方政府架构、市镇间联合和公共社会机构等五部分组成空间规划决策管理体系 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区域性城市规划、地方性城市规划 《社会团结与城市更新法》、《MAPAM法》、《NOTRe法》 ①规划行政机构体系庞大、组织关系复杂②地方分权导致拥有权力的地方议员往往在规划决策中表现出短期行为 ①强调区域协调与协作②地方政府更多扮演决策者和责任方的角色③层级清晰是保障空间规划体系合理运行的关键④不同空间采取差别化的规划编制方法
荷兰 在单一制下的地方自治制度背景下,空间规划权力以“自治”和“权责统一”为原则,在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之间进行划分 国家级规划(环境愿景)、省级规划(环境愿景)、市级规划(环境规划) 《环境和空间规划法》 ①没有清晰划定国家、省级管理机构和市政府之间的法律责任和职权②为了提高行政效率,过分简化决策机制 ①赋予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利②实施高效的各级分权制③加大公众参与力度④系统地实施第三方评估监管机制
欧盟 由欧盟层面制定非法定的指导性文件,作为各成员国空间发展规划的指导框架,以此有序地开展欧盟、国家及地方三个层面的纵向与横向合作 欧盟层面、跨国/国家层面、区域/地方层面 《欧洲空间发展展望》 ①规划协商成本高②一个综合性规划不能替代所有规划 ①等级化标准区域划分②综合性空间规划制定③跨行政区规划协调合作④建立与空间规划相匹配的具有空间意义的法律政策体系
自由型 美国 在地方自治的基础上地方主导型的规划管理,通过三权分立的监督体制、实用规范的法律体系和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划,对地方规划行政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严格制约 “六级三类”空间规划体系,横向上包括总体规划、行业规划和用途转化(增长管理)规划,纵向上包括联邦层面、区域层面、州层面、亚区域层面和县域层面 《宪法》与各州立法 ①地方较大的自主权导致区域性问题难以解决②规划分散性较强,缺乏统一的规划体系 ①合理确定纵向各层规划定位,有效协调横向专项规划关系②完善各层级的基础评价体系③鼓励地方在统一规划体系内发挥地方特色④流域规划编制与实施机制
中性型 日本 三级行政管理体系包括国-都道府县-市町村,逐级编制规划,并配套法律,且严格保护规划的确定性 由国土形成规划、国土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基本规划和城市规划等构成;在纵向上分为全国、都道府县和市町村等三级国土利用规划 《国土形成计划法》《国土利用计划法》 ①需要逐个确定专项规划重叠地域的土地利用优先级②指标层层传导,规划弹性较弱 ①重视全球化对国土空间格局形成及国土空间规划的影响②空间规划体系建构立法先行③强化公众参与,提升区域多样性和竞 争力
韩国 高度统一的政府控制性规划管理体制,具有高度的指令性和干预性 国土综合规划、道综合规划、市/郡综合规划、区域规划、部门规划 《国土基本法》《国土利用规划法》《首都圈整备计划法》 ①规划审议体系造成地方政府与社会公众作用发挥不充分②规划决策强调国家主导,地方话语权较少 ①注重城市与非城市区域的一元化管理②协调规划弹性与刚性③加强跨行政区尤其城市群地区的空间规划协调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