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参与全球能源治理的总体思路与路径选择
王礼茂, 屈秋实, 牟初夫, 方叶兵, 熊琛然

Strategic considerations and path selection for China’s participation in global energy governance
Limao WANG, Qiushi QU, Chufu MOU, Yebing FANG, Chenran XIONG
表1 主要能源治理机构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Table 1 Characteristics and problems of major energy governance organizations
机构 主要特点与作用 存在的主要问题
IEA 成立的初衷是用以对抗OPEC的石油禁运,代表发达能源消费国的利益,IEA具备一定的全球能源治理能力。 中国、印度等能源消费大国未加入,面临权力与实力之间不匹配;加入的门槛过高;对新能源、气候变化等相关领域的重视程度不够。
OPEC&
GECF
成立的初衷是要维护石油和天然气出口国的利益,协调出口配额和价格;在早期只关注自身利益,现开始在稳定国际市场油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俄罗斯、美国、加拿大等能源生产和出口大国未加入该组织,加上近年来投资不足、主要产油国所在区域政治动荡、内部协调不畅等问题,导致OPEC与GECF的影响力下降。
ECT 作为国际能源领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约,对推动和促进能源领域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保障过境运输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发端于欧洲国家的能源宪章,有一定的区域限制;对于在能源投资自由化过程中产生的争端解决机制奉行无差别对待原则,这对发展中国家相对不利。
IEF 世界能源论坛的特点是中立性,既代表消费国也代表生产国,主张双边对话。 为对话性质的协调平台,关注现实石油、天然气等传统能源问题,在整体能源治理体系中的影响有限。
G20 G20成员国经济总量和能源消费总量对世界影响举足轻重;属于领导人峰会,议题广泛,主要起引领和高层协商作用。 能源只是G20 的议题之一,成员国缺少石油、天然气主要生产和出口大国,本身并不是一个具有强制力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