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GSR理论及其适用性分析 | 理论的提出及理论要点 | 20世纪80年代,Santa Fe Institute 的经济学家们称将愿意出面惩罚不合作个体,以保证社群有效治理的群体成员为“强互惠者”。强互惠者强调合作的对等性,积极惩罚不合作个体,哪怕自己付出高昂的代价[21]。Gintis指出强互惠者积极惩罚卸责者所表现的强硬作风使合作得以维系[22]。同时,一个群体中只要存在一小部分的强互惠主义者,就足以保持群体内大部分是利己的和小部分是利他的两种策略的演化均衡稳定。在此基础上,王覃刚指出 GSR理论要点是政府型强互惠者可通过制度的理性设计,利用合法性权力对卸责者给予有效的强制惩罚,以维持合作秩序和体现群体对共享意义的诉求[23]。 | 在水资源管理中的应用 | 王慧敏等、牛文娟等首次将GSR理论应用在水资源管理中,设计基于GSR理论的漳河流域跨界水资源冲突水量协调方案[24,25]。 | 适用性分析 | 根据“奖优罚劣”原则,应对超标排污的不合作省区以减少水量权的方式进行利他惩罚,对未超标排污的合作省区以增加水量权的方式进行奖赏,而GSR理论指出政府方对不合作省区方给予强制惩罚,对合作的省区方设计强互惠措施,表达了对违反水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制度的行为的纠正和对合作秩序的维持,政府方的行为能力及合法性优势使得其强互惠特性得以充分展现,正因为这样的强互惠者政府方的固定存在,那些被共同认知到的对于初始水权配置具有共享意义的合作与利他等规范才能被制度化,进而实现水资源的高效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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