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分权期 | 1986 年 | 《土地管理法》[23] | 国务院、省级政府以及市政府分级限额审批用地 |
| 1998年 |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通过的《土地管理法》[23] | 规定报国务院及省级政府审批用地条件,市、县两级不再拥有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 |
全面上收期 | 1999年 |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27] | 规定报国务院审批范围、依据、内容、程序等。涉及上报国务院地级市有84个 |
| 2002年 | 《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8] | 明晰报批范围、简化报批材料、明确报批次数和申报主体 |
| 2002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9] | 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
| 2003年 | 《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30] | 加强对房地产用地审查、优化用地结构、保护农民权益 |
| 2004年 | 第二次修正《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31] | 征收农用地的,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然后交国务院审批。土地审批规则更为详细 |
“名义下放”期 | 2006年 | 《关于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32] | 调整并清理了部分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 |
| 2006年 | 《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33] | 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改为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一次申报 |
| 2009年 | 《关于调整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的通知》[34] | 对报国务院直接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做出调整 |
| 2010年 | 《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35] | 明确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事权和责任,改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报方案 |
| 2013年 | 《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36] | 建设用地预审权限下放 |